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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 台灣:制度、稅與人生現金流

45 台灣版的十二條


§33 給了理論的收束。這一條清單只補台灣制度特有的部分,每一條都標了出處,因為它們不是意見,是前面算出來的。

#結論出處
1先堵確定的漏損(稅、費、交易成本),再追不確定的報酬。前者可驗證,後者在有生之年驗證不了。§34.2
2月薪超過 45,800 元後,勞保的邊際給付是零。薪資愈高,愈不能把退休寄託在制度上。§35.4
3勞退自提的臨界條件是 r自行 − r基金 > −ln(1−t)/n。稅率高、年限短的人應該自提。§35.5
4決策用邊際稅率,抱怨用有效稅率。混用兩者是台灣稅務討論最普遍的錯誤。§36.3
5跳級距不會倒賠,但排富條款與補充保費門檻會。真正的斷點在那裡,不在級距上。§36.5、§37.2
6股利分開計稅的臨界股利額 D* = 80,000/(t − 28%)。30% 級距約 400 萬,40% 級距約 67 萬。§37.1
7台灣不課證券資本利得稅。一元的資本利得永遠優於一元的股利——這是算術,不是偏好。§37.1、§37.6
8直接持有美國掛牌資產者,身故時的美國遺產稅免稅額只有 6 萬美元。這是機率為 1 的事件。§37.5、§44.4
9勞保年金五到六年回本,且對沖長壽與通膨風險。除非認為制度會大幅調降,否則年金優於一次金。§38.3
10制度風險用折減係數 k 進模型,不要留在情緒裡。計畫在 k = 0.7 就崩潰,就是太依賴制度。§38.5
11買房划不划算,全部壓在無法觀測的預期增值率 π 上。這是一個誠實度的問題,不是算術問題。§40.1
12房貸是最好的槓桿,信貸勉強及格,卡循在任何假設下都不划算。差別不只在利率,更在期限。§42.3

最後回到這一部開頭的聲明。上面十二條裡,第 1、4、5、7、10、11、12 條是結構性的——它們來自制度的形狀,即使參數改變也大致成立。第 2、3、6、8、9 條則綁在具體數字上,任何一次修法都可能讓它們失效。請每年報稅季複核一次;那是一年一度、系統會強迫面對自己財務全貌的時刻,剛好也是重新檢視這張表的最好時機。

APPENDI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