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部 台灣:制度、稅與人生現金流
34 為什麼理論需要一個管轄權
第 2 章定義報酬時,我們寫下了一條看起來很無害的式子:稅後實質報酬 = (1 + 名目報酬)(1 − 稅率)/(1 + 通膨) − 1。當時我們把稅率當成一個參數,一筆帶過。這一部要做的事,就是把那個參數真正算出來——而一旦認真去算,會發現它不是一個數,是一個函數:它取決於自己的所得水準、所得性質、資產所在地、持有期間、婚姻狀態、有沒有小孩、房子是不是自住、以及今年幾歲。
這不是細節。舉一個馬上可以驗算的例子:兩個人同樣持有一檔全球股票 ETF,同樣的市場報酬,一個透過台股上市的複製標的持有,一個透過海外券商持有美國註冊的版本。前者的股息在台灣課稅、資本利得免稅;後者的股息被美國就源預扣 30%、資本利得對非居民免美國稅但屬台灣的海外所得。在殖利率 1.8% 的假設下,光是股息預扣的差異,每年就是 0.54 個百分點——這比絕大多數人在「選哪一檔 ETF」上省下的內扣費用還大一個數量級。四十年下來,複利的差距超過四分之一的終端財富。
34.1 三個座標
台灣的制度可以放進三個座標讀。理解這三個座標,比背下任何一張表都有用。
| 座標 | 課什麼 | 台灣的特色 |
|---|---|---|
| 流量 | 綜合所得稅、勞健保費、補充保費 | 累進、有大量扣除額、級距與物價連動;社會保險費採上限式而非比例式,對高薪者是遞減的 |
| 存量 | 房屋稅、地價稅、遺產贈與稅 | 不動產持有稅極輕(稅基是評定現值而非市價),金融資產完全不課存量稅 |
| 交易 | 證交稅、期交稅、房地合一稅、土增稅、契稅 | 證券資本利得停徵、不動產資本利得重課且與持有期間強烈掛鉤 |
把這張表讀一遍,台灣稅制的「形狀」就出來了:對金融資產的資本利得幾乎免稅,對不動產的短期資本利得極重,對持有幾乎不課,對所得則累進但扣除額給得大方。這個形狀直接決定了幾件事——為什麼在台灣「低股息、高再投資」的部位有結構性優勢(§37.6)、為什麼不動產的持有成本低到讓囤房成為理性行為而政府必須用交易稅去補(§39.2)、為什麼高薪者的社會保險負擔率反而低於中薪者(§35.4)。
34.2 貫穿全部的一個量
這一部的每一章最後都會回到同一個量:稅後、費後、實質的幾何報酬。理由在 §2.4 已經給過——只有這個量會真的變成未來的購買力。台灣版本把它寫完整:
g淨 ≈ μ − c內扣 − y·τ股息 − (交易成本 + 交易稅)/H − σ²/2 − π
μ 為算術期望總報酬、c 為內扣費用、y 為股息殖利率、τ股息 為股息的有效稅率(含二代健保補充保費)、H 為平均持有年數、σ²/2 為波動拖累(§2.2)、π 為通膨。這條式子沒有任何新東西,它只是把 §2.4 的三個扣項在台灣的制度下寫成可以代入數字的形式。
請注意這條式子的一個結構:稅與費是確定的減項,報酬是隨機的。這件事在 §13 已經以主動管理的形式出現過一次(費用是確定的,超額報酬是不確定的),在這裡以稅的形式再出現一次。它導出這一部的第一條實務原則——先把確定的漏損堵起來,再去追不確定的報酬。一個能穩定省下 0.5% 年化稅務漏損的安排,其價值等於一個夏普比率 0.4 的策略在 σ = 15% 下持續產生的超額報酬,而後者根本沒辦法在有生之年驗證它是否存在(§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