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目次

第八部 台灣:制度、稅與人生現金流

34 為什麼理論需要一個管轄權


第 2 章定義報酬時,我們寫下了一條看起來很無害的式子:稅後實質報酬 = (1 + 名目報酬)(1 − 稅率)/(1 + 通膨) − 1。當時我們把稅率當成一個參數,一筆帶過。這一部要把那個參數真正算出來——而一旦認真去算,會發現稅率其實是一個函數,無法用單一數字表示:它取決於自己的所得水準、所得性質、資產所在地、持有期間、婚姻狀態、有沒有小孩、房子是不是自住、以及今年幾歲。

這個參數足以改變結果,而且它不只有一層。舉一個馬上可以驗算的例子:同一筆美國股票的曝險,稅要分兩層算。第一層是基金收到股息時的來源國扣繳,發生在基金內部;第二層才是投資人拿到配息或賣出時的台灣稅。台灣註冊、實體持有美股的 ETF 在第一層被美國預扣 30%——台美之間沒有租稅協定——而這道扣繳不會出現在任何一張對帳單上,它已經內含在淨值裡;愛爾蘭註冊的 UCITS 持有同一批股票,因為美愛租稅協定,第一層只被預扣 15%。在殖利率 1.8% 的假設下,光是第一層的差異每年就是 0.27 個百分點,比一般人在比較內扣費用時斤斤計較的差距還大;以 6% 名目報酬為基準,四十年後的終值差距約一成。第二層的方向則相反,但也更細:台股上市 ETF 的資本利得免稅,配息則要依所得來源拆開——投資海外的部分算海外所得,不是國內股利,並不適用 8.5% 可抵減;境外累積型 UCITS 則在持有期間不配息,賣出時才一次認列為海外所得。兩層要一起算——只看得到第二層的比較,會得出「台灣掛牌天然免掉美國股息稅」這種剛好相反的結論(§37.5)。

34.1 三個座標

台灣的制度可以放進三個座標讀。理解這三個座標,比背下任何一張表都有用。

座標課什麼台灣的特色
流量綜合所得稅、勞健保費、補充保費累進、有大量扣除額、級距與物價連動;社會保險費採上限式而非比例式,對高薪者是遞減的
存量房屋稅、地價稅、遺產贈與稅不動產持有稅極輕(稅基是評定現值而非市價),金融資產完全不課存量稅
交易證交稅、期交稅、房地合一稅、土增稅、契稅證券資本利得停徵、不動產資本利得重課且與持有期間強烈掛鉤

把這張表讀一遍,台灣稅制的「形狀」就出來了:對金融資產的資本利得幾乎免稅,對不動產的短期資本利得極重,對持有幾乎不課,對所得則累進但扣除額給得大方。這個形狀直接決定了幾件事——為什麼在台灣「低股息、高再投資」的部位有結構性優勢(§37.6)、為什麼不動產的持有成本低到讓囤房成為理性行為而政府必須用交易稅去補(§39.2)、為什麼高薪者的社會保險負擔率反而低於中薪者(§35.4)。

34.2 貫穿全部的一個量

這一部的每一章最後都會回到同一個量:稅後、費後、實質的幾何報酬。理由在 §2.4 已經給過——只有這個量會真的變成未來的購買力。台灣版本把它寫完整:

g淨≈μ−c內扣−y τ股息−交易成本+交易稅H−σ22−πg_{\text{淨}} \approx \mu - c_{\text{內扣}} - y\,\tau_{\text{股息}} - \frac{\text{交易成本} + \text{交易稅}}{H} - \frac{\sigma^2}{2} - \pi

μ 為算術期望總報酬、c 為內扣費用、y 為股息殖利率、τ股息\tau_{\text{股息}}(含二代健保補充保費)、H 為平均持有年數、σ²/2 為波動拖累(§2.2)、π 為通膨。這條式子沒有任何新東西,它只是把 §2.4 的三個扣項在台灣的制度下寫成可以代入數字的形式。

請注意這條式子的一個結構:稅與費是確定的減項,報酬是隨機的。這件事在 §13 已經以主動管理的形式出現過一次(費用是確定的,超額報酬是不確定的),在這裡以稅的形式再出現一次。它導出這一部的第一條實務原則——先把確定的漏損堵起來,再去追不確定的報酬。一個能穩定省下 0.5% 年化稅務漏損的安排,對終值的效果與一個能穩定多賺 0.5% 的策略相同——但兩者的證據品質天差地遠:前者今天就能在報稅級距上驗算出來,後者根本沒辦法在有生之年驗證它是否存在(§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