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目次

第八部 台灣:制度、稅與人生現金流

44 遺產、贈與與保險


44.1 遺產稅的結構

課稅遺產淨額 = 遺產總額 − 免稅額 1,333 萬 − 扣除額

級距:5,621 萬以下 10%;至 1 億 1,242 萬 15%;以上 20%

主要扣除額:配偶 553 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 56 萬(未成年者按距成年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父母每人 138 萬、重度身心障礙每人 693 萬、喪葬費 138 萬。
贈與稅:每一贈與人每年免稅額 244 萬;級距 2,811 萬以下 10%、至 5,621 萬 15%、以上 20%。

對應 §44

44.2 分年贈與與複利的同構

贈與稅免稅額是按贈與人、按年度計算。一對夫妻每年可各贈與 244 萬,合計 488 萬免稅。二十年下來是 9,760 萬——這個數字對絕大多數家庭而言已經覆蓋全部資產。

這個機制與複利在結構上完全同構:時間是唯一無法事後補上的參數。五十歲開始規劃,可用二十年;七十五歲才開始,只剩幾年,而且要面對擬制遺產的限制——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仍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臨終才做的稅務規劃」在法律上被明確堵住了。

但這裡要說一句本書一貫的提醒:不要為了節稅而扭曲決策。過早把資產移轉出去,代價是失去對資產的控制與自己的財務安全邊際。稅率是 10%–20%,而失去財務自主權的代價可能是 100%。§37.6 的原則在這裡同樣適用——用小的確定利益去換大的不確定風險,是壞交易。

44.3 保險:把保障與投資分開看

保險在財務規劃裡的角色,可以用一句話定義:用一個確定的小損失(保費),換掉一個不確定的大損失。這是效用理論的直接推論——當效用函數是凹的,人願意為降低變異數付出高於期望損失的價格。所以買保險在期望值上必然是虧的,這不是問題,這是保險的定義。

由此推出一條判準:只保「發生機率低、但發生後無法承受」的風險。對照台灣家庭常見的險種:

  • 應該保:定期壽險(家庭經濟支柱、有房貸與未成年子女時)、失能與失能扶助險、實支實付醫療險、長照險、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這些的共同點是「一旦發生,家庭財務直接毀滅」。
  • 優先度低:各種還本型、儲蓄型、投資型商品。它們把保障與投資綁在一起,而綁在一起的結果是兩邊都不夠好——保障成本不透明,投資成本高於直接買基金。

關於投資型保單,用 §2.4 的框架算一次就很清楚。它的成本結構通常包含:前置費用(保費的一定比例,前幾年可能相當可觀)、危險保費(隨年齡上升,且在後期加速)、帳戶管理費、以及標的基金本身的內扣。這些加總後,年化成本經常落在 1.5%–3% 的區間。而 §2.2 的算術告訴我們,年化成本 2% 在三十年後會吃掉約 45% 的終端財富。

成本 c 對終端財富的侵蝕: (1+g−c)n / (1+g)n ≈ e−cn/(1+g)

c = 2%、n = 30、g = 6% ⇒ 剩餘比例 ≈ e−0.5660.57(少掉 43%)

關於「保險給付免遺產稅」的說法,正確的版本是: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一)仍可能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二)若有躉繳、高齡投保、重病投保、鉅額投保、舉債投保、短期密集投保等情形,稽徵機關可依實質課稅原則將其併入遺產課稅,實務上已有大量案例。把保單當作稅務工具之前,請先算清楚它的內含成本——這個確定的損失,往往大於不確定的節稅利益。

44.4 跨境資產的繼承

§37.5 提過的美國遺產稅,在這一章要再說一次,因為它是台灣投資人最常低估的單一風險。非美國居民持有美國境內財產(含美國掛牌的股票與 ETF),免稅額僅 6 萬美元,超過部分累進課徵,最高稅率 40%。持有 30 萬美元美股的人,理論上的潛在稅負可達數萬美元。

三種常見的處理方式,各有代價:(一)改用愛爾蘭註冊的 UCITS ETF——不屬美國境內財產,代價是內扣費用略高、流動性較差;(二)透過複委託持有——法律關係較複雜,但實務上處理較單純,代價是手續費高;(三)控制美國境內資產的規模。無論選哪一種,重點是:這件事必須在生前處理。它與市場預測完全無關,是純粹的制度風險管理——而制度風險管理正是這一部從第 34 章開始就在講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