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書目次

第八部 台灣:制度、稅與人生現金流

39 購屋:一個帶槓桿、不可分割、稅制特殊的資產


對絕大多數台灣家庭而言,房子是一生中最大的一筆交易,也是唯一一次使用五倍槓桿的機會。前七部所有關於槓桿、集中度、流動性與序列風險的推導,在這一章會同時派上用場。

39.1 三階段稅費地圖

階段項目稅基與稅率誰負擔
取得契稅房屋評定現值 × 6%買方
取得印花稅契約金額 × 0.1%買方(可協商)
取得登記規費、代書費、履保費約 0.1% + 定額買方
持有房屋稅(囤房稅 2.0)評定現值 × 1.2%(自住)/2%–4.8%(非自住,全國歸戶)所有權人
持有地價稅申報地價 × 2‰(自用)/10‰ 起累進所有權人
出售房地合一稅 2.0交易所得 × 45/35/20/15%(依持有期間)賣方
出售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 × 20/30/40%(自用 10%)賣方
出售仲介服務費成交價 2%–4%賣方(買方另 1%–2%)

這張表有一個結構性的觀察值得停下來看:取得與出售的稅費以「市價」或接近市價為稅基,持有稅則以「評定現值」與「公告地價」為稅基,而後者通常只有市價的一小部分。結果是台灣的不動產持有成本在國際上偏低,而交易成本偏高。這產生兩個可預測的行為後果——持有不痛,所以囤房是理性的;賣出很痛,所以供給被鎖住。囤房稅 2.0 全國歸戶、提高非自住稅率,正是在調整這個結構;它有沒有效,取決於調整的幅度是否足以改變 §40 那條使用者成本式子的符號。

39.2 貸款的數學

等額本息月付: Pmt = P · i / [1 − (1+i)−n]

P 為本金、i 為月利率(年利率/12)、n 為總期數。

t 期後餘額: Bt = P(1+i)t − Pmt · [(1+i)t − 1]/i

總利息: I = n · Pmt − P

兩個常被誤解的性質。第一,本息均攤的前期幾乎都在還利息。第 1 期的本金償還比例是 1 − i·P/Pmt。以 2.3%、30 年為例,第一期只有約 37% 是本金;十年後才過半。第二,寬限期不是優惠。寬限期只繳息,本金完全不動,寬限結束後以剩餘年限重算月付:

寬限期月付 = P · i;寬限後月付 = P · i / [1 − (1+i)−(n−g)]

以 P = 1,200 萬、年利率 2.3%、n = 360、g = 60:寬限期月付 23,000 元,寬限後跳到 52,140 元(+127%),且總利息比無寬限多約 139 萬元

寬限期的正當用途只有一個:確知這段期間的現金流有其他更高報酬的用途(例如同時在裝潢、或創業初期)。把它當成「先輕鬆五年」是把 §2.2 的複利往反方向用。

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外生的槓桿上限

§25 推導最適槓桿 k* = (μ − rf)/σ² 時,假設槓桿可以自由選擇。房貸不是——央行的選擇性信用管制直接規定成數上限。2026 年 3 月 20 日起,自然人全國第二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由 5 成調高至 6 成、且不得有寬限期;第三戶以上維持 3 成,同樣不得有寬限期。第一戶自住不受此限,但銀行仍依授信條件核定。

用模型的語言:這是一個外生施加的槓桿上限。它的效果不只是限制投機——它也改變了「第二戶」這個決策的性質。第一戶可用 8 成槓桿、利率 2.3%;第二戶只有 6 成、利率通常更高、且無寬限期。所以換屋與置產在資金結構上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不能用同一套試算。

39.3 全流程試算

對應 §39.3

39.4 房地合一稅 2.0:換屋族的隱形關卡

課稅所得 = 成交價 − 取得成本 − 必要費用 − 土地漲價總數額

稅率(個人、境內居住者):持有 ≤2 年 45%;2–5 年 35%;5–10 年 20%;>10 年 15%

自住優惠(設籍並居住連續滿 6 年、無出租營業、6 年 1 次):課稅所得 400 萬元以下免稅,超過部分 10%

重購退稅:2 年內換屋,小屋換大屋全額退、大屋換小屋按比例退;新屋 5 年內不得改作他用或再移轉

三個實務要點。第一,稅率隨持有期間下降的斜率極陡:獲利 1,000 萬元,持有 1 年課 450 萬、持有 11 年課 150 萬,差 300 萬。這等於政府給了長期持有者一個巨大的補貼,也解釋了為什麼台灣房市的持有期間分布會被政策拉長。第二,自住優惠的門檻是「設籍並居住連續滿 6 年」,這是可以事前規劃的——但要注意設籍者的身分認定,例如原本設籍的未成年子女在出售時已成年,可能導致不符合條件。第三,繼承取得的房地是稅務地雷:取得成本按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認定,遠低於市價,導致帳面「獲利」極大。因應之道是繼承人盡早設籍居住以取得自住資格。

用第 14 章的眼睛看買房

§14 證明分散化是免費午餐,而集中持有單一資產會承擔大量不被市場補償的個別風險。買房把家庭淨值的一大塊(常常超過 100%,因為有槓桿)押在一個門牌號碼上,且這個資產與自己的人力資本高度相關——在哪裡工作、房子在哪、當地房價,三者往往由同一組經濟因素驅動。

這不代表不該買房。它代表兩件事:(一)買房的正當理由主要是消費(居住效用、穩定性、不被房東趕),而不是投資;(二)既然買了房,金融資產部位就更應該分散到境外——因為自己的不動產、自己的工作、自己的勞保年金,已經全部押在同一個經濟體上了。這正是 §29 那段關於本國偏誤的推論在個人層次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