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美股要繳稅嗎?海外所得、最低稅負制與那筆很少人算的遺產稅

「買美股要繳稅嗎」最常聽到的答案是「海外所得 750 萬以下免稅」。這句話方向對,細節錯了兩處,而且兩處都會讓人低估或高估自己的情況。

750 萬 這個數字不是海外所得的免稅額,是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要先加進去。反過來說,就算超過了,也不一定補得到稅,因為基本稅額還要跟一般所得稅額比高低。

真正每年都在扣、而且跟這個門檻毫無關係的,是股利那一邊的 30%。

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有 750 萬免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取高者海外所得全戶全年未達 100 萬 免予計入。計入後的基本所得額扣除 750 萬 免稅額,餘額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取高者,不是相加,所以已繳的綜所稅可以抵。海外所得的兩道門檻,中間差很遠第一道100 萬未達這個數不計入第二道750 萬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而且是取高者和一般所得稅額比,不相加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按 20% 計算基本稅額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2、§13
海外所得的兩道門檻是分開的兩件事,中間隔著整個綜合所得淨額。
資料: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2、§13;115 年度(2026)

海外所得走的是另一套

海外所得(含海外股息與海外資本利得)不併入綜合所得,而是進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體系: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基本稅額=max(0, 基本所得額7,500,000)×20%應補繳=max(0,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begin{aligned}\text{基本所得額} &= \text{綜合所得淨額} + \text{海外所得} + \cdots \\ \text{基本稅額} &= \max(0,\ \text{基本所得額} - 7{,}500{,}000) \times 20\% \\ \text{應補繳} &= \max(0,\ \text{基本稅額} - \text{一般所得稅額})\end{aligned}

海外所得全戶全年合計未達 100 萬 的,免予計入。海外已納稅額可以扣抵,但有限額。

第三行是最常被省略的一行。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是取高者,不是相加,所以已經繳掉的綜所稅可以抵。所得越高的人,一般所得稅額越大,這一格能吃掉的海外所得也越多。

一個算到底的例子

單身、只有薪資與海外所得、標準扣除,年薪 150 萬。綜合所得淨額 103.6 萬,一般所得稅額 81,620 元。海外所得要到多少,才真的要多繳一塊錢?

年薪 150 萬的單身戶,海外所得要超過約 687 萬才開始補繳基本稅額折線圖。橫軸為全年海外所得 0 到 1,500 萬元,縱軸為最低稅負制下實際要補繳的稅額。曲線在海外所得約 687 萬元以前貼著零軸,之後才以 20% 的斜率上升。假設單身、標準扣除、僅有薪資與海外所得。0 萬20 萬40 萬60 萬80 萬100 萬120 萬140 萬160 萬0200400600800100012001400687 萬起才補得到全年海外所得(萬元)要補繳的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從零一路加到 1,500 萬。曲線在 687 萬 這一點以前都貼著零軸——不是因為免稅,是因為基本稅額還沒有大過已經繳掉的綜所稅。
資料: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2、§13;單身、標準扣除、僅薪資與海外所得;115 年度(2026)

答案是 687 萬。到了海外所得 1,000 萬那一格,要補繳的也只有 625,580 元,對應到 1,000 萬的實際負擔約 6.3%。

對絕大多數投資人而言,海外資本利得在台灣實質上是免稅的。 這與台灣不課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內國待遇一致,不是漏洞,是設計。

有兩個地方要小心。第一,海外所得的認列時點是實現時:累積型(不配息)的境外 ETF 在持有期間完全不產生海外所得,只有賣出那一年一次認列。這既是好處,也是風險——一次贖回可能一舉衝破門檻。分年贖回是可以事前規劃的。第二,門檻是全戶合計,不是每個人各算一份。

股利那一邊完全不同

上面談的都是台灣這一側。買美國掛牌的標的,還有另一個管轄權會先扣一次。

美國對非居民外國人的美國來源股利採就源預扣 30%。它在配息當下直接扣走,跟 750 萬 那道門檻沒有任何關係,也不會因為海外所得沒達門檻就退回來。以殖利率 2% 的美股 ETF 為例,這一項每年吃掉 0.6% 的資產——大約是一檔低費率指數 ETF 內扣的好幾倍。

愛爾蘭註冊的 UCITS 是另一條路:依美愛之間的租稅協定,基金層級對美股部位的預扣是 15%,而且累積型不配息,台灣這一側的課稅遞延到賣出。代價是內扣通常略高、流動性與買賣價差比美國掛牌者差。

台股 ETF、複委託、海外券商與愛爾蘭 UCITS 四條路徑的稅務結構比較同一個股票市場曝險有四條路徑。台股上市 ETF 的股利走綜所稅並可抵減 8.5%;買美國掛牌標的,股利在美國就源預扣 30%;愛爾蘭註冊的 UCITS 在基金層級預扣 15%;持有美國境內財產者,遺產稅免稅額只有 60,000 美元。同一個市場,四條路徑的稅完全不同台股上市 ETF股利併綜所稅,可抵減 8.5%單筆滿 2 萬 再加 2.11%價差目前不課所得稅複委託買美國 ETF股利在美國預扣 30%價差回台灣算海外所得美國遺產稅一樣會碰到海外券商買美國 ETF股利同樣預扣 30%遺產稅免稅額只有 6 萬美元繼承程序要在美國走愛爾蘭註冊 UCITS基金層級預扣 15%累積型不配息,課稅遞延到賣出不在美國遺產稅的範圍稅率為現行規定,會隨修法與租稅協定改變,投入前要重新查一次
同一個市場曝險,四條路徑的稅務結構完全不同。這張圖比較的是結構,不是報酬。
資料:所得稅法 §15;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12、§13;美國國內稅法 §871(a)、§2102(b)(1);115 年度(2026)

最容易被漏掉的是美國遺產稅

非美國居民持有美國境內財產,身故時的遺產稅免稅額只有 60,000 美元,超過部分累進課徵,最高邊際稅率 40%。

判準是資產的所在地(situs):依美國法律組織成立的公司,它的股票就落在這個範圍裡,與它在哪一個交易所掛牌、憑證放在哪裡、登記在誰名下都無關。所以美國註冊的 ETF 算,美國掛牌的外國公司 ADR 不算。以掛牌地當判準會兩邊都錯。

把它當成小機率的技術問題會看錯風險的性質。用厚尾的語言講:這是一個機率為 1、時點隨機、稅率累進到四成的事件。四成是最高邊際稅率,不是整筆資產的損失率——實際負擔要按累進表逐級算。它卻幾乎不出現在「複委託 vs 海外券商」的比較裡,因為那類比較通常只列手續費。

兩條路徑在這一項上其實一樣——複委託買的也是美國境內財產。真正的差別在繼承程序:海外券商的帳戶要由繼承人自行處理,程序在美國走。愛爾蘭註冊的基金不是美國境內財產,所以不在這個範圍內,這是它除了預扣稅之外的第二個理由。

台股掛牌的那一條路

台股上市 ETF 的稅完全是另一套。境內股利走綜所稅,合併計稅可抵減 8.5%(每戶上限 8 萬),或選 28% 分開計稅;單筆給付達 2 萬 的,另課 2.11% 補充保費;價差目前不課所得稅,賣出課證交稅。這一段的完整推導與臨界稅率在股利超過 2 萬的補充保費投資的稅

要注意的是,台股掛牌的境外成分 ETF 在基金層級一樣會被來源國預扣,只是那一層扣在淨值裡,看不到扣繳憑單。所以「台股 ETF 不用煩惱海外的稅」只在追蹤台股的產品上成立。

投資人自己那一層也一樣要拆。台股掛牌不代表配息就是境內股利:一檔台灣註冊但投資海外的 ETF,配出來的錢在稅上分成境內股利與海外所得兩塊,各走各的制度。只有境內股利那一塊適用 8.5% 抵減與 28% 分開計稅,也只有那一塊計補充保費;海外那一塊進的是上面談過的最低稅負制,對多數人實質免稅。投信每次配息都會公告收益分配的來源組成,報稅時要看的是那張表。所以持有台股的 ETF 與持有美股的台灣掛牌 ETF,投資人這一層完全不同,不能因為都在台股掛牌就套同一套規則。

把稅擺在配置後面

把上面接起來,原理只有一條:把稅務效率低的資產,放進稅務待遇好的容器。 高配息的部位每年強迫實現所得,稅務效率最差;不配息、靠資本利得成長的部位在台灣有結構性優勢,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海外資本利得又有一道很高的門檻。

但這條原理有一個更重要的上限:不要為了節稅而扭曲配置。 稅務效率的價值大約在每年 0.3 到 0.8 個百分點,而配置錯誤——例如為了避開某一種稅而過度集中在某一類資產——的代價可以到好幾個百分點。用一個小的確定利益,去換一個大的不確定風險,方向就反了。

這些規則會改

  • 稅務數字為 115 年度(2026),最後複核日 2026-08-19。實際申報以稽徵機關認定為準。
  • 例子假設單身、標準扣除、僅有薪資與海外所得。有扶養、列舉扣除、其他基本所得額項目(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等)都會改變門檻。
  • 就源預扣稅率與遺產稅免稅額是外國法規,會隨修法與租稅協定改變。金額大到會影響配置時,投入前要重新查一次,不要沿用任何一篇文章裡的數字。
  • 未計入券商手續費、複委託的最低收費、匯費與匯率成本。這些在小額定期投入時的影響常常大於上面所有稅項。
  • 本文處理的是個人居住者。境外公司、信託與非居住者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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